刘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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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疫情下合同履行!履行成本高,履行困难,无法履行怎么办


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andlawyer.cn/ 时间:2024-12-22 01:22:16

首先要知道:新冠疫情在法律上来说,这属于什么?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问题: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一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不一定。但是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

 
    举个例子:如果商场(甲方)签订合同定一个鼠年新春玩偶(老鼠卡通形象),合同要求供货方(乙方)正月初七交货,然后甲方在商场中陈列玩偶做宣传到正月十五。但是因为疫情影响乙方无法交货,且就算交货甲方因为政策规定不能按期开业,不能使用。那双方签订这份合同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了,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若双方签订的就是普通的玩偶,乙方每月都要供货,甲方每月都要售卖。那就没必要解除合同,双方可以变更交货时间。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 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 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问题如果因为新冠疫情影响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怎么办?
总体思路:搜集证据—书面通知、双方协商—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解除

 
    具体解决步骤:
    1、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文件或证据。
    法工委不可抗力,当地省一级政府及下级政府等发布的具有强制性命令的文件,比如省政府发布省启动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的文件,除此之外,市级政府、区政府、街道办 发布的命令、通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合同相对方为境外主体、约定管辖机构为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灭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的场景),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2、要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与相对方协商合同后期履行事宜。
    电子邮件,EMS快递等方式通知,《不可抗力延迟履行通知书》、《不可抗力延迟履行通知书》等。
    同时要附上面的文件和证据。
    3、双方对合同后期履行事宜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4、若符合解除条件,可以解除。
 
问题:对于经营性、生产性用房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或无法按期复工(无法使用),承租方是否可以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一般不免 但是可减、或延迟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减免房租。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建议承租方直接要求免除租金。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租金支付和房屋出租问题。
    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同时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
    后期可通过仲裁或 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
 
    如下两个司法判例供大家理解和参考:
    1、(2018)鲁06民终268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2、(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
 
 
问题: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大多可延期还款,减免逾期。

 
    疫情期间下了很多新的文件:《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相关文件下达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
 
    特别提醒注意:各家银行的规定不一致,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沟通。
 
问题:因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分担?
未有明确规定,但可协商变更或解除。

 
    因为疫情影响出现履约成本过高时,强制要求对方分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审判思路来看,直接单方解除合同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建议此种情况下还是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当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且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继续履行。如违约方起诉请求且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而减少或者免除。
 
疫情下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公平公正原则。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因为违约方不是恶意违约,法院一般都会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另外要综合各方合同约定及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
    大家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还是要据理力争,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非典期间专项通知,现已失效)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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